先說了,我是三個法案都支持的。
內收自己的淺見。
歡迎理性討論,但拜託不要把神說過什麼搬出來。
那不是你自己的想法,別把神拿來當擋箭牌,神愛世人 祂會哭的。
..........好啦、我家三代都無神論者,只拜祖先跟媽祖啦!
偶而路過也拜一下文昌帝君和中元普渡好兄弟。
勉強算道教吧?
然後,道教有兔兒神的、嗯。(掌管同性姻緣的神祇,相對於月下老人)
總之跟耶穌超不熟,沒辦法跟你們字字句句翻聖經。
只不過對中世紀基督教迫害異教徒&獵殺女巫的歷史有耳聞
別讓宗教迫害的事情再發生,OK?
請保持理性,再來討論。
內收自己的淺見。
歡迎理性討論,但拜託不要把神說過什麼搬出來。
那不是你自己的想法,別把神拿來當擋箭牌,神愛世人 祂會哭的。
..........好啦、我家三代都無神論者,只拜祖先跟媽祖啦!
偶而路過也拜一下文昌帝君和中元普渡好兄弟。
勉強算道教吧?
然後,道教有兔兒神的、嗯。(掌管同性姻緣的神祇,相對於月下老人)
總之跟耶穌超不熟,沒辦法跟你們字字句句翻聖經。
別讓宗教迫害的事情再發生,OK?
請保持理性,再來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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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個法案 婚姻平權
簡單點講是同性婚姻,因現行身分證只有兩種顏色.....這樣大家比較好理解。
不然其實也包含了第三性,無論是天生陰陽人,還是後天手術跨性別等等。
這.....應該沒什麼好吵的吧?(雖然現在不知怎地吵很大)
這是一個對於基本人權的訴求。
講著「我尊重你們相愛,但可以不結婚啊」的異性戀者眼裡真的有尊重?
那異性戀者自己要不要不結婚看看?
許多權利與義務是伴隨著婚姻關係而來的,包括繼承權、生病動手術時簽署同意書的權利,
還有你們最關心的--性忠貞,抓姦的權利。
接著是說不適合領養小孩的常見觀點:
「同意它們結婚,但覺得同性戀不適合領養小孩,因為.....
1.「缺乏另一性別的關照」→ 跟全世界的單親家庭道歉啊!!!!
若講男女角色分配,兩性平權的時代了還講這個? 我媽出門上班賺錢,我爸當家庭煮夫不行喔?
若說是性生理的方面,這點同志&單親確實都有不足,建議學校加強健康教育課。
2.「同性戀會養出同性戀」→ 嗯? 可是這些同性戀,都是異性戀家庭養出來的喔。
3.「會讓小孩知道選擇做同性戀也是可以的」→ 第一,這不是選擇。 第二,確實是可以啊。不是嗎?
4.「小孩會被歧視」→ 對啊、會被反對法案的你們歧視。
試問贊成同性婚姻的人,會去歧視同性婚姻下的小孩嗎?
5.「就像狗不適合養小孩」→ 他/她們是人,不是狗!!!
其他形形色色,關於這法案的辯解網路上都有神人寫了,自己也就不多加著墨。
有疑義的還是歡迎提出,不過請記得先多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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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著是重頭戲,最為社會大眾感到疑惑,
偏偏支持同性婚姻者很多又對此沒研究所以不知如何辯駁的另外兩個法案:
伴侶制度與家屬制度
僅支持同性婚姻者對此沒有想法也不能怪他們,
因為這跟婚姻制度 完完全全是兩碼子事。
這兩個制度的思想非常前衛,但是對現今邁入高齡化的台灣社會而言是刻不容緩!!
也是對不婚族的一大福利! 我都覺得能想出這兩個法案的人實在太天才了,請讓我膜拜!!!!!
先釋疑一下,伴侶制度不必性忠貞=小三合法化?
錯! 而且錯得離譜!
伴侶不等於婚姻關係的配偶,那完全是兩條不同的法律,
現行民法上的婚姻相關規定並未被廢。
有登記伴侶之人,在契約未解除前不得結婚;
反之亦然,已有婚姻者是無法另外登記伴侶的。
已經有情愛關係,並且互相承諾彼此的情侶請去結婚。
如果還沒進展到結婚那種程度,當然法律也沒辦法規定你性忠貞。
就像法律無法規定你的男/女朋友不能劈腿或找備胎一樣,
儘管「道德上」他應該要忠貞w
伴侶制度可以給人當成同居或訂婚→結婚的過渡期,
但這制度還有更加適用的地方。
範例:
妳和妳的姊妹淘兩人一直沒有找到好對象結婚(或是立志不婚、離異or配偶死亡),
兩人互相扶持、財產共有,並想說若一直找不到好人嫁,
乾脆死後把財產都留給對方算了,這時便可選擇伴侶制度。
這時若其中一人找到伴(或是第二春),當然的可以單方面解除這個伴侶契約去結婚!
總之,你跟伴侶沒有性義務,不該解讀為沒有性忠貞而可以隨便亂搞,
只是這雙方有可能是無關性行為的關係罷了。
就像舉例中的一樣,妳和妳的姊妹淘兩人都是異性戀者,只是找不到對象,所以互相陪伴照顧。
伴侶制度的主要設計是在陪伴,而不是性,當然不會有性忠貞.....
再次重申,已經發展出情愛關係、並想要有性忠貞的,請去登記結婚。
伴侶制度不是為了你們而設計的,但它可以幫助許多老人&終身不婚的人。
而家屬制度最適用的莫過於孤兒院的孩子們&寺院僧侶,
他們日夜生活在一起、並財產共有,但是互相沒有血緣關係。
孤兒院的孩子們甚至不知道自己的原生家庭在哪。
有被領養是好事,那沒領養的,難道就不配擁有一個家嗎?
以上,或許還有一時腦筋裝糨糊,沒有打出來的地方......
歡迎各位分享和理性討論
對了,關於法條漏洞,請明確指出您認為哪邊有漏洞。
不然我不知道漏洞在哪,是無法討論下去的,感謝。
第一個法案 婚姻平權
簡單點講是同性婚姻,因現行身分證只有兩種顏色.....這樣大家比較好理解。
不然其實也包含了第三性,無論是天生陰陽人,還是後天手術跨性別等等。
這.....應該沒什麼好吵的吧?
這是一個對於基本人權的訴求。
講著「我尊重你們相愛,但可以不結婚啊」的異性戀者眼裡真的有尊重?
那異性戀者自己要不要不結婚看看?
許多權利與義務是伴隨著婚姻關係而來的,包括繼承權、生病動手術時簽署同意書的權利,
還有你們最關心的--性忠貞,抓姦的權利。
接著是說不適合領養小孩的常見觀點:
「同意它們結婚,但覺得同性戀不適合領養小孩,因為.....
1.「缺乏另一性別的關照」→ 跟全世界的單親家庭道歉啊!!!!
若講男女角色分配,兩性平權的時代了還講這個? 我媽出門上班賺錢,我爸當家庭煮夫不行喔?
若說是性生理的方面,這點同志&單親確實都有不足,建議學校加強健康教育課。
2.「同性戀會養出同性戀」→ 嗯? 可是這些同性戀,都是異性戀家庭養出來的喔。
3.「會讓小孩知道選擇做同性戀也是可以的」→ 第一,這不是選擇。 第二,確實是可以啊。不是嗎?
4.「小孩會被歧視」→ 對啊、會被反對法案的你們歧視。
試問贊成同性婚姻的人,會去歧視同性婚姻下的小孩嗎?
5.「就像狗不適合養小孩」→ 他/她們是人,不是狗!!!
其他形形色色,關於這法案的辯解網路上都有神人寫了,自己也就不多加著墨。
有疑義的還是歡迎提出,不過請記得先多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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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著是重頭戲,最為社會大眾感到疑惑,
偏偏支持同性婚姻者很多又對此沒研究所以不知如何辯駁的另外兩個法案:
伴侶制度與家屬制度
僅支持同性婚姻者對此沒有想法也不能怪他們,
因為這跟婚姻制度 完完全全是兩碼子事。
這兩個制度的思想非常前衛,但是對現今邁入高齡化的台灣社會而言是刻不容緩!!
也是對不婚族的一大福利! 我都覺得能想出這兩個法案的人實在太天才了,請讓我膜拜!!!!!
先釋疑一下,伴侶制度不必性忠貞=小三合法化?
錯! 而且錯得離譜!
伴侶不等於婚姻關係的配偶,那完全是兩條不同的法律,
現行民法上的婚姻相關規定並未被廢。
有登記伴侶之人,在契約未解除前不得結婚;
反之亦然,已有婚姻者是無法另外登記伴侶的。
已經有情愛關係,並且互相承諾彼此的情侶請去結婚。
如果還沒進展到結婚那種程度,當然法律也沒辦法規定你性忠貞。
就像法律無法規定你的男/女朋友不能劈腿或找備胎一樣,
儘管「道德上」他應該要忠貞w
伴侶制度可以給人當成同居或訂婚→結婚的過渡期,
但這制度還有更加適用的地方。
範例:
妳和妳的姊妹淘兩人一直沒有找到好對象結婚(或是立志不婚、離異or配偶死亡),
兩人互相扶持、財產共有,並想說若一直找不到好人嫁,
乾脆死後把財產都留給對方算了,這時便可選擇伴侶制度。
這時若其中一人找到伴(或是第二春),當然的可以單方面解除這個伴侶契約去結婚!
總之,你跟伴侶沒有性義務,不該解讀為沒有性忠貞而可以隨便亂搞,
只是這雙方有可能是無關性行為的關係罷了。
就像舉例中的一樣,妳和妳的姊妹淘兩人都是異性戀者,只是找不到對象,所以互相陪伴照顧。
伴侶制度的主要設計是在陪伴,而不是性,當然不會有性忠貞.....
再次重申,已經發展出情愛關係、並想要有性忠貞的,請去登記結婚。
伴侶制度不是為了你們而設計的,但它可以幫助許多老人&終身不婚的人。
而家屬制度最適用的莫過於孤兒院的孩子們&寺院僧侶,
他們日夜生活在一起、並財產共有,但是互相沒有血緣關係。
孤兒院的孩子們甚至不知道自己的原生家庭在哪。
有被領養是好事,那沒領養的,難道就不配擁有一個家嗎?
以上,或許還有一時腦筋裝糨糊,沒有打出來的地方......
歡迎各位分享和理性討論
對了,關於法條漏洞,請明確指出您認為哪邊有漏洞。
不然我不知道漏洞在哪,是無法討論下去的,感謝。